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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ღ✿✿,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消息ღ✿✿,《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ღ✿✿。《条例》专设“旅游开放与国际化”一章ღ✿✿,围绕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目标ღ✿✿,率先在旅游领域实施一系列高标准开放政策ღ✿✿。其中ღ✿✿,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外商投资旅游业的限制ღ✿✿,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ღ✿✿、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ღ✿✿,允许设立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ღ✿✿,吸引更多国际资本参与海南旅游业发展ღ✿✿。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ღ✿✿,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ღ✿✿,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ღ✿✿,加快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ღ✿✿、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ღ✿✿,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组织ღ✿✿、开展游览ღ✿✿、度假ღ✿✿、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ღ✿✿,适用本条例ღ✿✿。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ღ✿✿,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ღ✿✿,坚持守正创新ღ✿✿、提质增效ღ✿✿、融合发展ღ✿✿,统筹政府与市场ღ✿✿、供给与需求ღ✿✿、保护与开发ღ✿✿、国内与国际ღ✿✿、发展与安全ღ✿✿,实现社会效益ღ✿✿、经济效益ღ✿✿、生态效益相统一ღ✿✿。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ღ✿✿,深化旅游ღ✿✿、文化ღ✿✿、体育融合ღ✿✿,挖掘历史文化ღ✿✿、革命文化ღ✿✿、海洋文化ღ✿✿、民俗文化等本地特色文化资源ღ✿✿,丰富旅游业态ღ✿✿,推进全域旅游发展ღ✿✿。
发展旅游业应当对接国际标准ღ✿✿,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国际化水平ღ✿✿,打造业态丰富ღ✿✿、品牌集聚ღ✿✿、环境舒适ღ✿✿、特色鲜明ღ✿✿、生态良好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ღ✿✿,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ღ✿✿,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ღ✿✿、旅游形象推广ღ✿✿、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重大问题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规划ღ✿✿、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ღ✿✿,依职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ღ✿✿。
第五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ღ✿✿,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ღ✿✿,依照法律ღ✿✿、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ღ✿✿,加强行业自律和公益服务ღ✿✿。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ღ✿✿,反映行业合理诉求ღ✿✿,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ღ✿✿、产品推介ღ✿✿、交流合作ღ✿✿、信息共享ღ✿✿、行业培训等服务ღ✿✿,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ღ✿✿,引导旅游者安全ღ✿✿、健康ღ✿✿、文明ღ✿✿、环保旅游ღ✿✿,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ღ✿✿、绿色ღ✿✿、环保旅游产品ღ✿✿。
旅游者ღ✿✿、旅游经营者ღ✿✿、旅游从业人员和当地居民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ღ✿✿,构建和谐ღ✿✿、友善的旅游秩序ღ✿✿。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业发展ღ✿✿,营造共建ღ✿✿、共治ღ✿✿、共享的旅游环境ღ✿✿。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ღ✿✿、全省专项旅游发展规划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跨市县的旅游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市ღ✿✿、县ღ✿✿、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编制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
市ღ✿✿、县ღ✿✿、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市ღ✿✿、县ღ✿✿、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ღ✿✿。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并与国土空间规划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ღ✿✿、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ღ✿✿。规划成果应当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汇交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ღ✿✿。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以及审批或者核准旅游项目时ღ✿✿,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ღ✿✿,统筹协调旅游项目ღ✿✿、旅游设施ღ✿✿、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ღ✿✿、基础设施ღ✿✿、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ღ✿✿,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普查ღ✿✿、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ღ✿✿,建设旅游资源数据库ღ✿✿,对旅游资源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ღ✿✿。
第十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ღ✿✿,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ღ✿✿,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治理修复方案ღ✿✿,实现可持续发展ღ✿✿。
利用自然保护地以及森林ღ✿✿、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ღ✿✿,在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确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ღ✿✿,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ღ✿✿,不得破坏生态ღ✿✿、污染环境ღ✿✿、毁损景观ღ✿✿、妨碍游览ღ✿✿。
利用民族文化资源ღ✿✿、历史文化风貌区ღ✿✿、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ღ✿✿,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ღ✿✿、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ღ✿✿,建立和完善旅游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ღ✿✿,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ღ✿✿,促进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ღ✿✿,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ღ✿✿,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ღ✿✿、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ღ✿✿,支持各行业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旅游产品ღ✿✿,鼓励业态创新ღ✿✿、服务创新ღ✿✿,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ღ✿✿。
鼓励结合文化场所ღ✿✿、城市综合体ღ✿✿、休闲街区ღ✿✿、特色小城镇ღ✿✿、产业园区ღ✿✿、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ღ✿✿、消费集聚区ღ✿✿。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海洋旅游ღ✿✿,提升滨海度假ღ✿✿、出海观光ღ✿✿、海上运动以及休闲渔业等旅游产品质量ღ✿✿,丰富邮轮ღ✿✿、游艇ღ✿✿、游船旅游产品供给ღ✿✿,支持建设集观光休闲度假和邮轮ღ✿✿、游艇ღ✿✿、游船停靠等功能于一体的海洋旅游综合体ღ✿✿。探索深海观光旅游试点ღ✿✿,支持邮轮ღ✿✿、游船在深海指定海域或锚地开展旅游活动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
鼓励发展帆船ღ✿✿、冲浪ღ✿✿、海钓等涉海旅游项目ღ✿✿,加大海域使用等政策支持ღ✿✿,依法划定涉海旅游活动区域ღ✿✿,完善涉海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体系ღ✿✿,促进涉海旅游项目规范发展ღ✿✿。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森林旅游ღ✿✿,支持依法利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ღ✿✿、自然公园ღ✿✿、湿地ღ✿✿、红树林等生态资源ღ✿✿,开发森林观光ღ✿✿、户外探险ღ✿✿、自然科普ღ✿✿、野生动植物观赏ღ✿✿、养生度假等森林生态旅游产品ღ✿✿。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康养旅游ღ✿✿,利用海南气候优势ღ✿✿、生态优势和温泉ღ✿✿、冷泉ღ✿✿、森林以及黎苗医药等资源ღ✿✿,开发医疗康养ღ✿✿、气候康养ღ✿✿、温泉康养等康养旅游产品ღ✿✿。鼓励高端医疗机构ღ✿✿、康养机构落户海南ღ✿✿,开发健康管理ღ✿✿、康复疗养ღ✿✿、医学美容等特色产品ღ✿✿。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ღ✿✿,支持合理利用农业生产ღ✿✿、农民生活ღ✿✿、农村风貌等旅游资源ღ✿✿,开发共享农庄ღ✿✿、特色民宿ღ✿✿、休闲采摘ღ✿✿、农事体验等乡村旅游项目ღ✿✿,形成具有海南特色的乡村度假旅游品牌ღ✿✿。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动文旅深度融合ღ✿✿,深入挖掘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开发文旅项目ღ✿✿、文创产品ღ✿✿,创新推出实景演出ღ✿✿、原创剧目ღ✿✿、科技与演艺融合项目等演艺产品ღ✿✿,支持举办大型演唱会和音乐节ღ✿✿、影视节等演艺活动ღ✿✿,带动相关影视剧取景地成为热门旅游目的地ღ✿✿。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节庆会展旅游旧快破解版猫1.0.2ღ✿✿,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和品牌展会ღ✿✿,高水平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ღ✿✿、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等大型展会活动ღ✿✿,支持打造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ღ✿✿、东坡文化节ღ✿✿、黎族苗族“三月三”节等节庆品牌ღ✿✿,打造集展览ღ✿✿、贸易ღ✿✿、体验与观光于一体的旅游新场景ღ✿✿。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体育旅游ღ✿✿,积极引进ღ✿✿、培育和举办马拉松ღ✿✿、自行车ღ✿✿、高尔夫ღ✿✿、帆船ღ✿✿、冲浪等体育赛事和旅游活动ღ✿✿。鼓励有条件的体育训练基地开展赛事展览ღ✿✿、教学ღ✿✿、训练ღ✿✿、观摩ღ✿✿、体验ღ✿✿、度假等体育旅游产品ღ✿✿。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低空旅游ღ✿✿,支持开展低空观光ღ✿✿、低空飞行表演与培训ღ✿✿、低空赛事ღ✿✿、低空运动等活动ღ✿✿,开发直升机ღ✿✿、滑翔机ღ✿✿、热气球ღ✿✿、跳伞ღ✿✿、滑翔伞ღ✿✿、动力伞ღ✿✿、牵引伞等低空旅游项目ღ✿✿,丰富低空旅游的形式和内容ღ✿✿。推动在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ღ✿✿、环岛旅游公路驿站等区域建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地ღ✿✿。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研学旅游ღ✿✿,支持利用航天科技ღ✿✿、热带农业ღ✿✿、海洋ღ✿✿、森林ღ✿✿、历史文化ღ✿✿、美丽乡村等资源ღ✿✿,建设研学旅游基地ღ✿✿。鼓励与科研机构ღ✿✿、高校ღ✿✿、博物馆等合作开发研学课程和路线ღ✿✿,推动研学旅游与科技ღ✿✿、文化ღ✿✿、生态等领域深度融合ღ✿✿。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自驾车房车露营旅游ღ✿✿,利用环岛旅游公路ღ✿✿、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等旅游交通资源开发精品线路ღ✿✿,科学布局房车露营基地ღ✿✿,完善交通标识ღ✿✿、观景台ღ✿✿、旅游驿站ღ✿✿、停车场(站)ღ✿✿、供水供电ღ✿✿、排污ღ✿✿、垃圾收集等配套设施ღ✿✿,优化自驾车房车露营服务保障体系ღ✿✿。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夜间经济ღ✿✿,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ღ✿✿,培育和引进各类夜间消费业态ღ✿✿,丰富夜间旅文体产品供给ღ✿✿。推动商场ღ✿✿、餐饮ღ✿✿、文化场所延长营业时间ღ✿✿,允许在重点旅游区内设置通宵营业酒吧和娱乐演艺场所ღ✿✿。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发黎锦苗绣ღ✿✿、椰壳贝艺ღ✿✿、黄花梨ღ✿✿、沉香ღ✿✿、咖啡ღ✿✿、茶叶旧快破解版猫1.0.2ღ✿✿、山柚油ღ✿✿、热带瓜果等海南特色旅游商品ღ✿✿,打造“海南礼物”品牌ღ✿✿。丰富高端体育装备ღ✿✿、高端文化艺术用品ღ✿✿、游艇ღ✿✿、房车ღ✿✿、航空器等高端消费品市场供应ღ✿✿。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依托海南本地特色餐饮ღ✿✿,打造海南美食文化品牌ღ✿✿,支持海南美食传承和创新发展ღ✿✿。支持建设美食街区等旅游餐饮场所ღ✿✿,开发特色餐饮旅游线路ღ✿✿,支持举办具有海南本地特色的美食文化节ღ✿✿,提升旅游餐饮服务水平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发展ღ✿✿,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ღ✿✿、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ღ✿✿,提供信息咨询和相关服务ღ✿✿,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力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ღ✿✿,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涉及旅游的道路ღ✿✿、供水ღ✿✿、供电ღ✿✿、通信ღ✿✿、物流ღ✿✿、环保ღ✿✿、卫生ღ✿✿、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停车场(站)ღ✿✿、充换电站(桩)ღ✿✿、旅游服务中心ღ✿✿、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旅游交通运输服务体系ღ✿✿,加强旅游交通运输网络布局规划ღ✿✿,在中心城区ღ✿✿、火车站ღ✿✿、汽车站ღ✿✿、机场与景区之间开通旅游直通车和旅游公交专线ღ✿✿,支持汽车租赁企业完善机场ღ✿✿、车站ღ✿✿、景区周边租赁服务网络ღ✿✿,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法使用高端客运车辆提供精品旅游客运服务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ღ✿✿、救助ღ✿✿、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ღ✿✿,提高旅游者满意度ღ✿✿。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ღ✿✿、残疾人ღ✿✿、老年人的特点ღ✿✿,优化现场指导ღ✿✿、人工办理等线下服务方式ღ✿✿,为残疾人ღ✿✿、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ღ✿✿、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ღ✿✿。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ღ✿✿,为母婴照护提供便利ღ✿✿。
新建ღ✿✿、改建ღ✿✿、扩建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ღ✿✿、辅助休息设施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ღ✿✿,推动科技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和普及ღ✿✿,创新数字化ღ✿✿、智能化旅游产品ღ✿✿,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ღ✿✿。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建设具有宣传推广ღ✿✿、咨询ღ✿✿、投诉ღ✿✿、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ღ✿✿,促进旅游信息安全有序流动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国际通行的旅游统计标准ღ✿✿,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制度ღ✿✿,建立旅游统计ღ✿✿、旅游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ღ✿✿,及时ღ✿✿、准确提供旅游信息服务ღ✿✿。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推广网络ღ✿✿,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ღ✿✿。市ღ✿✿、县ღ✿✿、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推广工作ღ✿✿。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和会展ღ✿✿、博览交易ღ✿✿、科技交流ღ✿✿、体育赛事ღ✿✿、文艺演出ღ✿✿、民族节庆等活动ღ✿✿,开展旅游宣传营销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ღ✿✿,建立健全与境外和省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ღ✿✿,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ღ✿✿,扶持特色旅游企业ღ✿✿,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ღ✿✿,引进旅游总部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ღ✿✿,带动旅游规模化ღ✿✿、品牌化发展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旅游人才发展规划ღ✿✿,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培养ღ✿✿、引进ღ✿✿、使用ღ✿✿、评价ღ✿✿、激励机制ღ✿✿,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紧缺旅游人才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对旅游教育的投入和扶持ღ✿✿,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职业教育ღ✿✿,加快涉外旅游ღ✿✿、酒店管理ღ✿✿、旅游策划营销等旅游人才的教育和培养ღ✿✿,鼓励高等院校ღ✿✿、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设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ღ✿✿,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ღ✿✿,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ღ✿✿。
鼓励建立当地居民合理分享旅游经营收益机制ღ✿✿,促进当地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旅游的资源开发ღ✿✿、商品产销ღ✿✿、经营活动等ღ✿✿。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外商投资旅游业在准入资格ღ✿✿、投资占比ღ✿✿、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ღ✿✿。
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ღ✿✿、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ღ✿✿。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酒店集团和著名酒店管理品牌ღ✿✿,推动酒店品牌化ღ✿✿、国际化ღ✿✿、精细化发展ღ✿✿。旅游酒店经许可可以接收国家批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ღ✿✿。
第三十五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ღ✿✿,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免税购物目的地ღ✿✿。
鼓励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化购物设施ღ✿✿,引进国际高端品牌ღ✿✿,丰富商品种类ღ✿✿,提升服务质量ღ✿✿,营造国际化ღ✿✿、高品质的消费环境ღ✿✿。
第三十六条鼓励引进国际高水平演艺活动ღ✿✿。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ღ✿✿。允许设立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ღ✿✿。
鼓励引进国际高水平体育ღ✿✿、电竞等赛事ღ✿✿,持续打造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ღ✿✿、环海南岛国际大帆船赛ღ✿✿、海南高尔夫球公开赛ღ✿✿、海南(三亚)马拉松ღ✿✿、万宁国际冲浪大赛等国际赛事品牌ღ✿✿。放宽参赛运动船艇ღ✿✿、飞行器ღ✿✿、汽车摩托车的入境限制ღ✿✿。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邮轮母港建设ღ✿✿,吸引国际邮轮注册ღ✿✿,推动开发国际邮轮路线ღ✿✿,发展国际邮轮和外国游客入境旅游业务ღ✿✿。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游艇旅游管制ღ✿✿,简化入境手续ღ✿✿,降低入境门槛ღ✿✿,实行自驾游进境游艇免担保ღ✿✿,提升游艇通关便利化水平ღ✿✿。
第三十八条支持高水平建设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ღ✿✿,打造国际医疗旅游品牌ღ✿✿,优化国际医疗全流程服务ღ✿✿,建立和完善国际医疗保险结算体系ღ✿✿,实施境外患者到海南自由贸易港诊疗的便利化措施ღ✿✿,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ღ✿✿。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国家的公民ღ✿✿,可以免办签证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入境ღ✿✿,在规定期限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ღ✿✿。
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办签证ღ✿✿,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实施过境免办签证政策的口岸入境ღ✿✿,在规定期限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ღ✿✿。
香港旧快破解版猫1.0.2ღ✿✿、澳门地区外国旅游团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入境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办签证ღ✿✿,在规定期限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ღ✿✿,在境外线上预订ღ✿✿、入境通关ღ✿✿、金融支付ღ✿✿、网络通信ღ✿✿、医疗救助ღ✿✿、语言标识ღ✿✿、咨询导游等方面提升旅游服务国际化水平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ღ✿✿、车站ღ✿✿、港口码头ღ✿✿、道路ღ✿✿、景区ღ✿✿、酒店等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规范设置和管理工作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语翻译讲解人才库ღ✿✿,促进智能翻译讲解产品的开发和应用ღ✿✿,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外语服务水平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入境旅游者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ღ✿✿,实现旅游景点ღ✿✿、酒店和大中型商场在线支付ღ✿✿、终端支付全覆盖ღ✿✿,提高外币兑换便利性ღ✿✿。实施国际通信服务水平提升工程ღ✿✿,为外国旅游者提供便利化通信ღ✿✿。
鼓励ღ✿✿、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提升涉外旅游服务能力ღ✿✿,对接国际标准ღ✿✿,体现海南特色ღ✿✿,丰富国际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ღ✿✿。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旅游质量国际标准化建设ღ✿✿,组织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ღ✿✿、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标准体系ღ✿✿,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国际旅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ღ✿✿。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引进和培养旅游领域急需紧缺国际人才ღ✿✿。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合作办学或者独立办学ღ✿✿,培养国际化旅游人才ღ✿✿。
符合条件的境外导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技能认定ღ✿✿,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ღ✿✿,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导游工作ღ✿✿,并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导游人员享有同等权利ღ✿✿。允许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报考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执业ღ✿✿。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旅游对外交往合作水平ღ✿✿,依托博鳌亚洲论坛等开展海南旅游开放主题系列活动ღ✿✿,利用“友城”“侨乡”等资源ღ✿✿,举办海南旅游专门推介活动ღ✿✿。加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显著位置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ღ✿✿,明码标价ღ✿✿、诚信经营ღ✿✿;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ღ✿✿,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ღ✿✿,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ღ✿✿。提供商品或者服务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ღ✿✿。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虚假宣传ღ✿✿,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ღ✿✿。住宿ღ✿✿、餐饮ღ✿✿、出租车(网约车)ღ✿✿、景区接驳车ღ✿✿、索道等的价格应当合法ღ✿✿、公正ღ✿✿、合理ღ✿✿,不得超出明示价格涨价ღ✿✿、串通涨价或者实施价格欺诈ღ✿✿,不得在明示价格以外收取任何费用ღ✿✿。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ღ✿✿,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与旅游者订立合同ღ✿✿。鼓励旅行社通过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旅游者订立电子合同ღ✿✿。
鼓励ღ✿✿、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ღ✿✿。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ღ✿✿。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ღ✿✿,并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ღ✿✿。
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ღ✿✿,不得组织旅游者到法律ღ✿✿、法规禁止的或者未开放的区域开展旅游活动ღ✿✿。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前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ღ✿✿,不符合消防ღ✿✿、食品ღ✿✿、卫生安全标准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合格购物场所进行购物ღ✿✿。
旅行社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诱导ღ✿✿、欺骗ღ✿✿、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或者参加购物活动ღ✿✿、另行付费旅游项目ღ✿✿:
(三)以拒绝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ღ✿✿、滞留旅游者ღ✿✿、扣留证件或者物品ღ✿✿、拒绝安排住宿或者就餐等方式要挟旅游者ღ✿✿;
(五)因旅游者未购物或者未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而减少服务项目ღ✿✿、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实施歧视性待遇ღ✿✿;
违反本条第二款ღ✿✿、第三款规定情形的ღ✿✿,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ღ✿✿,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ღ✿✿,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ღ✿✿。
第四十八条 组织ღ✿✿、接待青少年研学旅游的经营性的组织者和研学旅游基地ღ✿✿,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ღ✿✿,委派导游或者合格的教育指导人员ღ✿✿,并与研学旅游者个人或者组织者签订书面合同ღ✿✿。
研学旅游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投保与研学活动有关的责任保险ღ✿✿。鼓励研学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ღ✿✿。研学旅游经营者代收代购各类商业保险或者宣传投保的商业保险费用ღ✿✿,应当与实际投保一致ღ✿✿,不得误导ღ✿✿、欺诈消费者ღ✿✿,不得捆绑销售ღ✿✿。
第四十九条 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和邮轮码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游者邮轮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ღ✿✿、风险警示ღ✿✿、礼仪规范ღ✿✿、投诉方式等内容ღ✿✿。
发生邮轮延误ღ✿✿、不能靠港或者变更停靠港等情况的ღ✿✿,相关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发布信息ღ✿✿,告知解决方案旧快破解版猫1.0.2ღ✿✿,对旅游者进行解释ღ✿✿、劝导ღ✿✿,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ღ✿✿。
除旅游合同约定以及因航运管理或者人身安全保障需要外ღ✿✿,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不得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ღ✿✿、码头下船活动ღ✿✿。
旅游者在邮轮旅游活动中或者在发生ღ✿✿、解决纠纷时ღ✿✿,不得影响航运ღ✿✿、港口与码头经营和管理的正常秩序ღ✿✿,不得损害相关经营者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ღ✿✿。
第五十条 通过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ღ✿✿、住宿ღ✿✿、餐饮ღ✿✿、游览ღ✿✿、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
(一)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ღ✿✿,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ღ✿✿、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ღ✿✿,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ღ✿✿;
(二)不得设置默认同意选项或者不以显著方式提示搭售商品或者服务ღ✿✿,不得模糊表述或者不以显著方式提示交易规则ღ✿✿;
(三)不得擅自屏蔽ღ✿✿、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ღ✿✿,不得误导ღ✿✿、引诱ღ✿✿、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ღ✿✿,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ღ✿✿;
在线旅游平台内的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ღ✿✿,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ღ✿✿。鼓励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ღ✿✿。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低于成本价格的旅游项目进行管理ღ✿✿,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ღ✿✿。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ღ✿✿,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ღ✿✿,依托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ღ✿✿,统筹协调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ღ✿✿,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ღ✿✿、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ღ✿✿,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ღ✿✿、事故灾难ღ✿✿、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ღ✿✿,及时ღ✿✿、准确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ღ✿✿、海事ღ✿✿、应急管理等部门完善恶劣天气旅游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风险提示机制ღ✿✿,提升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ღ✿✿,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ღ✿✿。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ღ✿✿,开展应急演练ღ✿✿,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ღ✿✿、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ღ✿✿。
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ღ✿✿、法规和标准建立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ღ✿✿,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ღ✿✿,配备足额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ღ✿✿、设备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ღ✿✿,加强对安全设施ღ✿✿、设备的维护保养并确保其完好有效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ღ✿✿。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景区设置清晰的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ღ✿✿。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ღ✿✿,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ღ✿✿,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ღ✿✿,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ღ✿✿。
景区经营者应当针对旅游高峰期等特殊情形合理设置客流预警阈值ღ✿✿,提高客流监测和研判水平ღ✿✿,加强运力储备和调配ღ✿✿。游客量临近景区核定的最高人数限额时应当及时发布警示信息ღ✿✿,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ღ✿✿。
第五十四条 经营帆船ღ✿✿、帆板ღ✿✿、潜水ღ✿✿、冲浪ღ✿✿、水上摩托艇ღ✿✿、沙滩车ღ✿✿、直升机ღ✿✿、滑翔机ღ✿✿、热气球ღ✿✿、跳伞ღ✿✿、滑翔伞ღ✿✿、动力伞ღ✿✿、牵引伞ღ✿✿、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ღ✿✿:
(三)设施ღ✿✿、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ღ✿✿,应当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ღ✿✿;设施ღ✿✿、设备应当定期依照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ღ✿✿、监测和评估ღ✿✿。
(五)在不影响航行安全的前提下ღ✿✿,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通过悬挂ღ✿✿、张贴或者喷涂等方式在设施ღ✿✿、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标识号牌ღ✿✿、核定载客数量和搜救电话号码ღ✿✿。
(六)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技能证书ღ✿✿;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结合旅游项目维护保养标准ღ✿✿、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等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ღ✿✿。
(七)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旅游者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注意事项ღ✿✿、参与风险和禁忌事项ღ✿✿,并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ღ✿✿。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ღ✿✿,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ღ✿✿,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ღ✿✿。
市ღ✿✿、县ღ✿✿、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ღ✿✿、旅游咨询平台ღ✿✿、景区ღ✿✿、旅行社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名录ღ✿✿,引导旅游者选择合法合规的高风险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ღ✿✿。
第五十五条 在禁止通行ღ✿✿、不具备通行条件或者景区未开放的区域ღ✿✿,旅行社等单位或者旅游者不得违反规定组织登山ღ✿✿、穿越等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ღ✿✿。
违反前款规定ღ✿✿,发生旅游意外事故ღ✿✿,产生旅游事故救援费用的ღ✿✿,旅游活动组织者ღ✿✿、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ღ✿✿。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统筹协调工作制度ღ✿✿,完善旅游市场信息共享ღ✿✿、联合督查ღ✿✿、联合执法ღ✿✿、案件协查ღ✿✿、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ღ✿✿,提升综合监管质效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ღ✿✿,认真履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ღ✿✿,加强协作配合ღ✿✿,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ღ✿✿。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ღ✿✿,对旅游新技术ღ✿✿、新产业ღ✿✿、新业态ღ✿✿、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ღ✿✿,针对其性质ღ✿✿、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ღ✿✿,留足发展空间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ღ✿✿,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ღ✿✿。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平台ღ✿✿,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合同监管及其他措施ღ✿✿,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ღ✿✿、管理和服务ღ✿✿。
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ღ✿✿,完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网上评价信息系统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问卷调查ღ✿✿、网络评论调查ღ✿✿、旅游投诉分析等方式ღ✿✿,开展旅游质量服务评价ღ✿✿。
旅游团队可以推选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ღ✿✿,代表本团队全体旅游者对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ღ✿✿,协调处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ღ✿✿。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海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平台ღ✿✿,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工作机制ღ✿✿,公开投诉方式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ღ✿✿。旅游合同旧快破解版猫1.0.2ღ✿✿、景区门票ღ✿✿、旅游交通运输工具ღ✿✿、旅游经营场所等应当明示旅游投诉方式ღ✿✿。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ღ✿✿,能够当场处理的ღ✿✿,应当当场作出处理ღ✿✿。不能当场处理的ღ✿✿,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ღ✿✿,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ღ✿✿。决定受理的ღ✿✿,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ღ✿✿,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ღ✿✿,并回复投诉人ღ✿✿;决定不予受理的ღ✿✿,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ღ✿✿。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ღ✿✿,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旅游投诉信息共享机制ღ✿✿,提高旅游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ღ✿✿。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ღ✿✿,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ღ✿✿,依法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ღ✿✿,及时ღ✿✿、准确ღ✿✿、全面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ღ✿✿;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旅游经营业务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ღ✿✿,应当查阅申请人信用状况ღ✿✿,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ღ✿✿。
第六十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ღ✿✿,组织旅游者到法律ღ✿✿、法规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旅游的ღ✿✿,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ღ✿✿,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责令停业整顿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导游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ღ✿✿,其法定代表人ღ✿✿、主要负责人ღ✿✿、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管理及相关业务ღ✿✿。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ღ✿✿、导游违反本条例规定ღ✿✿,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ღ✿✿,由旅游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ღ✿✿,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合格购物场所ღ✿✿,由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ღ✿✿、法规查处ღ✿✿,给予通报ღ✿✿、罚款ღ✿✿、责令关闭经营场所ღ✿✿、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ღ✿✿;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ღ✿✿,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ღ✿✿。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存在不文明旅游行为ღ✿✿,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ღ✿✿,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劝阻ღ✿✿、制止措施ღ✿✿,实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ღ✿✿,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六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拒绝ღ✿✿、阻碍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ღ✿✿,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
2025年9月30日ღ✿✿,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ღ✿✿。该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ღ✿✿,《海南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ღ✿✿。
旅游业作为海南四大主导产业之一ღ✿✿,不仅是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ღ✿✿,也是展示我国改革开放成就的一张靓丽名片ღ✿✿。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ღ✿✿,海南旅游业正呈现多元化ღ✿✿、高品质化的发展新趋势ღ✿✿:产业发展模式由依赖自然禀赋ღ✿✿,转向旅游与文化ღ✿✿、体育ღ✿✿、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ღ✿✿;旅游消费需求从以观光购物为主ღ✿✿,向个性化ღ✿✿、沉浸式体验转变ღ✿✿;客源结构也从国内大众市场为主ღ✿✿,逐步转向国内外市场并重ღ✿✿。特别是国家赋予海南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战略定位ღ✿✿,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更高水平ღ✿✿、更全方位的要求ღ✿✿。在此背景下ღ✿✿,2001年制定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已难以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ღ✿✿,制定新条例势在必行ღ✿✿。
《条例》共设9章68条ღ✿✿,重点围绕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ღ✿✿、旅游发展与促进ღ✿✿、旅游开放与国际化ღ✿✿、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ღ✿✿、旅游安全与应急处置ღ✿✿、行业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ღ✿✿。《条例》的出台ღ✿✿,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消费领域开放ღ✿✿,促进新业态发展ღ✿✿,提升旅游服务质量ღ✿✿,释放消费潜力ღ✿✿,为将海南打造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ღ✿✿。
近年来ღ✿✿,国家层面相继出台《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实施方案》等系列重要文件ღ✿✿,赋予海南旅游产业诸多特殊政策ღ✿✿,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政策红利转化为稳定ღ✿✿、透明ღ✿✿、可预期的法规制度ღ✿✿。因此ღ✿✿,《条例》专设“旅游开放与国际化”一章ღ✿✿,围绕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目标ღ✿✿,率先在旅游领域实施一系列高标准开放政策ღ✿✿。一是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外商投资旅游业的限制ღ✿✿,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ღ✿✿、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ღ✿✿,允许设立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ღ✿✿,吸引更多国际资本参与海南旅游业发展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ღ✿✿,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免税购物目的地ღ✿✿。三是推动邮轮游艇旅游开放创新ღ✿✿,推动邮轮母港建设和开发国际邮轮路线ღ✿✿,发展国际邮轮业务ღ✿✿。简化游艇入境手续ღ✿✿,提升游艇通关便利化水平ღ✿✿。四是支持高水平建设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ღ✿✿,实施境外患者到海南自由贸易港诊疗的便利化措施ღ✿✿,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ღ✿✿。五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更大范围的旅游免签入境政策ღ✿✿,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实施旅游免签入境ღ✿✿。六是鼓励引进和培养国际旅游人才ღ✿✿,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合作办学或者独立办学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导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导游工作ღ✿✿,允许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报考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执业ღ✿✿。
海南省旅游资源丰富ღ✿✿,热带海岛特色的自然资源在国内具有唯一性ღ✿✿。但长期以来海南旅游业还存在明显短板ღ✿✿,依托滨海资源开发的旅游产品居多ღ✿✿,“旅游+”和“+旅游”产品供给不足ღ✿✿。《条例》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ღ✿✿,深化旅游ღ✿✿、文化ღ✿✿、体育融合ღ✿✿,挖掘历史文化ღ✿✿、革命文化ღ✿✿、海洋文化ღ✿✿、民俗文化等本地特色文化资源ღ✿✿,丰富旅游业态ღ✿✿,推进全域旅游发展ღ✿✿。一是突出海南特色ღ✿✿,积极推动海洋旅游ღ✿✿、森林旅游ღ✿✿、康养旅游ღ✿✿、乡村旅游ღ✿✿、文化旅游ღ✿✿、演艺旅游ღ✿✿、节庆会展旅游ღ✿✿、体育旅游ღ✿✿、低空旅游ღ✿✿、研学旅游ღ✿✿、自驾车房车露营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ღ✿✿。二是鼓励开发夜间旅游产品ღ✿✿,推动商场ღ✿✿、餐饮ღ✿✿、文化场所延长营业时间ღ✿✿,允许在重点旅游区内设置通宵营业酒吧和娱乐演艺场所ღ✿✿。三是鼓励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和美食品牌ღ✿✿,推动旅游产品体系向高品质ღ✿✿、多样化升级ღ✿✿,进一步丰富旅游供给ღ✿✿,拓展旅游消费空间ღ✿✿。
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ღ✿✿,为解决海南旅游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ღ✿✿,全面提升海南旅游服务质量和形象ღ✿✿,《条例》推出了一系列举措ღ✿✿。一是建立健全旅游质量标准体系ღ✿✿,推进旅游质量国际标准化建设ღ✿✿,组织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ღ✿✿、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标准体系ღ✿✿。二是推动旅游诚信体系建设ღ✿✿,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ღ✿✿。违规的旅行社ღ✿✿、导游将会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ღ✿✿,面临“一处失信ღ✿✿、处处受限”的惩戒措施ღ✿✿。三是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保障ღ✿✿,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ღ✿✿,优化旅游交通体系ღ✿✿,同时在入境通关ღ✿✿、金融支付ღ✿✿、网络通信ღ✿✿、医疗救助ღ✿✿、语言标识ღ✿✿、咨询导游等方面提升旅游服务国际化水平ღ✿✿。四是完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ღ✿✿,建立统一ღ✿✿、高效的旅游投诉受理平台ღ✿✿,确保游客投诉“件件有着落ღ✿✿、事事有回音”ღ✿✿。
“零负团费”ღ✿✿、“强迫购物”等市场乱象ღ✿✿,是长期以来困扰海南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顽疾ღ✿✿,不仅损害游客权益ღ✿✿,更是严重影响海南的旅游形象ღ✿✿。针对这一突出问题ღ✿✿,《条例》采取一系列措施ღ✿✿,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ღ✿✿,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ღ✿✿。一是明确法律红线ღ✿✿,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ღ✿✿、组织ღ✿✿、接待旅游活动ღ✿✿;不得安排旅游者前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ღ✿✿,不符合消防ღ✿✿、食品ღ✿✿、卫生安全标准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合格购物场所进行购物ღ✿✿;不得诱导ღ✿✿、欺骗ღ✿✿、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或者参加购物活动ღ✿✿、另行付费旅游项目ღ✿✿。二是明确诱导ღ✿✿、欺骗ღ✿✿、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情况ღ✿✿,例如使用语言威胁ღ✿✿、侮辱ღ✿✿、贬低等方式对旅游者施加压力ღ✿✿,以拒绝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ღ✿✿、滞留旅游者ღ✿✿、扣留证件或者物品ღ✿✿、拒绝安排住宿或者就餐等方式要挟旅游者ღ✿✿,因旅游者未购物或者未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而减少服务项目ღ✿✿、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实施歧视性待遇ღ✿✿。三是加大处罚力度ღ✿✿,提高违法成本ღ✿✿,形成强大震慑ღ✿✿。
海南凭借得天独厚的自然禀赋ღ✿✿,大力发展帆船ღ✿✿、帆板ღ✿✿、潜水ღ✿✿、冲浪ღ✿✿、滑翔机等涉海ღ✿✿、涉空旅游项目ღ✿✿,满足游客的多样性和个性化需求ღ✿✿。同时ღ✿✿,也存在安全隐患突出ღ✿✿、服务乱象频发等问题ღ✿✿。《条例》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实施严格管理ღ✿✿,设定高标准ღ✿✿,促进产业升级ღ✿✿,推动产业向专业化ღ✿✿、高端化升级ღ✿✿,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ღ✿✿。一是明确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实施强制性标准加备案制度ღ✿✿,并在划定区域内开展活动ღ✿✿。二是明确设施ღ✿✿、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ღ✿✿,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ღ✿✿。三是明确高风险旅游项目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技能证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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